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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福利金佑保险保障计划

共4项保障

太平附加福利金佑重大疾病保险
  • 重疾保险金 [详细条款]
    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
    2.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
  • 轻症保险金 [详细条款]
    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2.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本项责任,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 保险费豁免 [详细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符合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在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将豁免自特定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特定疾病确诊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太平福利金佑终身寿险(分红型)
  • 身故保险金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附加福利金佑重疾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本合同中提及的附加福利金佑重疾合同是指本合同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福利金佑重大疾病保险》。
    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交费方式为基础计算,如果为趸交则对应趸交标准体保险费率,如果为分期支付则对应年交标准体保险费率。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对应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率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附加福利金佑重疾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身故时附加福利金佑重疾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对应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率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2.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及附加福利金佑重疾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我们只给付本合同及附加福利金佑重疾合同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关于红利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红利分配”的相关规定处理。
暂无价格
  • 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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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人寿
  • 投保年龄: 28天至65岁

保障利益

太平福利金佑保险保障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疾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
2.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
轻症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2.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本项责任,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保险费豁免 如果被保险人符合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在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将豁免自特定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特定疾病确诊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太平福利金佑保险保障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附加福利金佑重疾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本合同中提及的附加福利金佑重疾合同是指本合同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福利金佑重大疾病保险》。
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交费方式为基础计算,如果为趸交则对应趸交标准体保险费率,如果为分期支付则对应年交标准体保险费率。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对应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率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附加福利金佑重疾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身故时附加福利金佑重疾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对应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率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2.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及附加福利金佑重疾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我们只给付本合同及附加福利金佑重疾合同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关于红利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红利分配”的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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