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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福禄倍佑保险保障计划

共5项保障

太平附加福禄倍佑两全保险(分红型)
  • 身故保险金 [详细条款]
    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主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
    (2)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②(主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
    ③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与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如果您选择的是趸交的交费方式,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趸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如果您选择的是分期支付的交费方式,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2.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详细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零时生存,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本附加合同期满日的有效保险金额;
    2.(主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交费年期数。
    如果您选择的是趸交的交费方式,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趸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满期时本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如果您选择的是分期支付的交费方式,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满期时本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我们只给付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
    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时,关于红利的处理参见第八条“红利分配”。
太平福禄倍佑重大疾病保险
  • 重大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一)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事故 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 发病 并经 医院 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 降为零,同时我们将豁免本合同在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本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同时附加险合同终止。
    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我们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2.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本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365日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的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365日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的第一次重大疾病以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同时本合同终止。
  • 特定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1.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2.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本项责任,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 重疾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 降为零,同时我们将豁免本合同在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本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同时附加险合同终止。
    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我们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暂无价格
  • 80岁,至10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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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人寿
  • 投保年龄: 0-65

保障利益

太平福禄倍佑保险保障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主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
(2)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②(主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
③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与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如果您选择的是趸交的交费方式,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趸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如果您选择的是分期支付的交费方式,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2.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零时生存,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本附加合同期满日的有效保险金额;
2.(主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交费年期数。
如果您选择的是趸交的交费方式,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趸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满期时本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如果您选择的是分期支付的交费方式,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满期时本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我们只给付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
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时,关于红利的处理参见第八条“红利分配”。
太平福禄倍佑保险保障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事故 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 发病 并经 医院 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 降为零,同时我们将豁免本合同在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本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同时附加险合同终止。
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我们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2.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本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365日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的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365日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的第一次重大疾病以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同时本合同终止。
特定疾病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2.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本项责任,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重疾豁免保险费
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 降为零,同时我们将豁免本合同在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本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同时附加险合同终止。
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我们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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