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e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计划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 投保年龄: 0至55岁
保障利益
泰康e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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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疾保障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9.1.重大疾病定义”。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不承担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并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如果被保险人所确诊的重大疾病同时符合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特定重大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9.2.特定重大疾病定义”。 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附加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但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9.3.轻症疾病定义”。 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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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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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 |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并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
泰康e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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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及《泰康附加e康D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 (2)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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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生存金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3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泰康e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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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投保人豁免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即被豁免合同的投保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即被豁免合同的投保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前述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载明于本合同“9.1轻症疾病定义”。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即被豁免合同的投保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向您无息返还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即被豁免合同的投保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前述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合同“9.2重大疾病定义”。 身故豁免保险费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即被豁免合同的投保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即被豁免合同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则自被豁免合同投保人身故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前述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