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馨至尊保健康保障计划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前海人寿
- 投保年龄: 0至50岁
保障利益
前海馨至尊保健康保障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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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还是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同时减少至零,主险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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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列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还是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对每种特定疾病只给付一次“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特定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险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至多三次,“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及“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前海馨至尊保健康保障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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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及“前海附加馨至尊保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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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生存金 |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及“前海附加馨至尊保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3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