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栏已满,您可以删除一些产品再添加哦!
保险产品对比(1/3)关闭

前海馨至尊保健康保障计划

共4项保障

前海附加馨至尊保重大疾病保险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还是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同时减少至零,主险合同终止。
  • 特疾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列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还是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对每种特定疾病只给付一次“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特定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险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至多三次,“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及“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前海馨至尊保两全保险
  • 身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及“前海附加馨至尊保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计算。
  • Product_7 满期生存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及“前海附加馨至尊保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3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计算。
暂无价格
  • 30年、至70岁

轻松3步,获得3家保险公司投保方案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前海人寿
  • 投保年龄: 0至50岁

保障利益

前海馨至尊保健康保障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还是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同时减少至零,主险合同终止。
特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列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还是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对每种特定疾病只给付一次“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特定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险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至多三次,“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及“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前海馨至尊保健康保障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及“前海附加馨至尊保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计算。
满期生存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及“前海附加馨至尊保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3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计算。
保险方案 产品咨询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测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