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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全能宝贝健康保障计划

共7项保障

泰康全能宝贝B款健康保障计划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所交保险费 [详细条款]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发生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前(含交费期间届满日),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
    若被保险人身故发生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 Product_7 住院医疗保险金 100元/天或200元/天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条件的住院治疗,我们按被保险人每次在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
    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额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条件的住院治疗,我们按被保险人每次在定点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
    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额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接受住院治疗的,若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的治疗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期满日后,我们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对于同一次住院治疗,给付天数最高以180日为限;对于多次住院治疗,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以1000日为限。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累计住院给付天数满1000日,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仍然有效。
泰康全能宝贝A款健康保障计划
  • 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额 [详细条款]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及《泰康附加全能宝贝A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Product_7 高残保险金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及《泰康附加全能宝贝A款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自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额 [详细条款]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种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不承担给付少儿特种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种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种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除给付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少儿特种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 Product_7 少儿特疾保障金 基本保额*2元 [详细条款]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种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不承担给付少儿特种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种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种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除给付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少儿特种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 Product_7 生存保险金 所交保费*1.2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及《泰康附加全能宝贝A款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的12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暂无价格
  • 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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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 投保年龄: 0-17

保障利益

泰康全能宝贝健康保障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所交保险费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发生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前(含交费期间届满日),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
若被保险人身故发生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住院医疗保险金 100元/天或200元/天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条件的住院治疗,我们按被保险人每次在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
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额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条件的住院治疗,我们按被保险人每次在定点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
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额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接受住院治疗的,若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的治疗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期满日后,我们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对于同一次住院治疗,给付天数最高以180日为限;对于多次住院治疗,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以1000日为限。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累计住院给付天数满1000日,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仍然有效。
泰康全能宝贝健康保障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额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及《泰康附加全能宝贝A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高残保险金 保险金额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及《泰康附加全能宝贝A款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自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额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种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不承担给付少儿特种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种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种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除给付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少儿特种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少儿特疾保障金 基本保额*2元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种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不承担给付少儿特种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种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种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除给付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少儿特种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生存保险金 所交保费*1.2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及《泰康附加全能宝贝A款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的12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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