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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金色重阳防癌疾病保险

共3项保障

  • Product_7 癌症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癌症(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您己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不 计利总〕给付癌症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曰 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癌症(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原位癌保险金 2万元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 初次被确诊忠打本合同约定的原位癌(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原位癌保险金的给付以1次为限。
  • Product_7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所交保险费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己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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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0 元/年 (1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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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人保寿险
  • 投保年龄: 50至75岁

保障利益

人保寿险金色重阳防癌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癌症保险金 10万元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癌症(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您己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不 计利总〕给付癌症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曰 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癌症(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原位癌保险金 2万元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 初次被确诊忠打本合同约定的原位癌(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原位癌保险金的给付以1次为限。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所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己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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