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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新至惠计划

共7项保障

太平附加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2007
  • Product_7 手术费补偿金 90%实际给付手术费用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进行手术治疗,我们对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手术费用按以下约定给付手术费补偿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手术费用补偿金之前已经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针对该次住院治疗的补偿,我们对该次手术治疗的实际手术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取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 90%进行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手术费用补偿金之前没有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针对该次住院治疗的补偿,我们对该次手术治疗的实际手术费用按 70%进行给付。
    每次疾病或意外事故的手术费补偿金,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需间歇性施行手术,前后手术日期间隔未达 90 天,则视为同一次手术补偿。
    本项责任适用“补偿性原则对保险责任的限制”的规定。
太平附加重病监护津贴医疗保险 2006
  • Product_7 重病监护津贴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实际入住重病监护病房天数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入住医院重病监护病房治疗,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实际入住重病监护病房的天数给付重病监护津贴保险金。
    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最高以180天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的间隔未达 90 天,则视为同一次住院原因给付。
太平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006
  • Product_7 住院津贴保险金 (实际住院天数-3 天)*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入住医院治疗,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我们按实际住院天数与 3 天之差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3 天)×基本保险金额。
    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最高以 180 天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的间隔未达 90 天,则视为同一住院原因给付。
太平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07
  • Product_7 住院费用补偿金 90%实际支付住院医疗费用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入住医院治疗,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住院费用补偿金之前已经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针对该次住院治疗的补偿,我们对该次住院治疗的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取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 90%进行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住院费用补偿金之前没有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针对该次住院治疗的补偿,我们对该次住院治疗的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费用按 70%进行给付。
    每次疾病或意外事故的住院费用补偿金,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的间隔未达 90 天,则视为同一次住院费用补偿。
    本项责任适用“补偿性原则对保险责任的限制”的规定。
太平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9
  • Product_7 意外伤害医药费保险金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我们按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意外伤害医药费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意外伤害医药费保险金之前已经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针对该次意外伤害医药费的补偿,我们对该次意外伤害医药费的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取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 100%进行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意外伤害医药费保险金之前没有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针对该次意外伤害医药费的补偿,我们对该次意外伤害医药费的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费用按 80%进行给付。
    同一意外事故的最高医药费给付,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本项责任适用“补偿性原则对保险责任的限制”的规定。
太平综合意外伤害保险(IPA)
  • Product_7 意外伤残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伤残,我们根据“附表一: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附表一”)对伤残进行评定,确定伤残等级及给付比例,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应在治疗结束后(但最迟不超过事故发生后的第 180 日)进行伤残鉴定,我们根据伤残鉴定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我们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当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不同伤残项目,发生在同一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时,我们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较高,我们将在后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前次伤残程度较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低于“附表一”中的第十级伤残,我们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我们对本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最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我们累积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金额总数达到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 Product_7 意外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详细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我们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我们对本项及意外伤残保险金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最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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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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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人寿
  • 投保年龄: 18至60岁

保障利益

太平新至惠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手术费补偿金 90%实际给付手术费用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进行手术治疗,我们对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手术费用按以下约定给付手术费补偿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手术费用补偿金之前已经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针对该次住院治疗的补偿,我们对该次手术治疗的实际手术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取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 90%进行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手术费用补偿金之前没有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针对该次住院治疗的补偿,我们对该次手术治疗的实际手术费用按 70%进行给付。
每次疾病或意外事故的手术费补偿金,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需间歇性施行手术,前后手术日期间隔未达 90 天,则视为同一次手术补偿。
本项责任适用“补偿性原则对保险责任的限制”的规定。
太平新至惠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病监护津贴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实际入住重病监护病房天数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入住医院重病监护病房治疗,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实际入住重病监护病房的天数给付重病监护津贴保险金。
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最高以180天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的间隔未达 90 天,则视为同一次住院原因给付。
太平新至惠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住院津贴保险金 (实际住院天数-3 天)*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入住医院治疗,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我们按实际住院天数与 3 天之差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3 天)×基本保险金额。
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最高以 180 天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的间隔未达 90 天,则视为同一住院原因给付。
太平新至惠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住院费用补偿金 90%实际支付住院医疗费用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入住医院治疗,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住院费用补偿金之前已经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针对该次住院治疗的补偿,我们对该次住院治疗的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取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 90%进行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住院费用补偿金之前没有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针对该次住院治疗的补偿,我们对该次住院治疗的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费用按 70%进行给付。
每次疾病或意外事故的住院费用补偿金,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的间隔未达 90 天,则视为同一次住院费用补偿。
本项责任适用“补偿性原则对保险责任的限制”的规定。
太平新至惠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伤害医药费保险金 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我们按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意外伤害医药费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意外伤害医药费保险金之前已经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针对该次意外伤害医药费的补偿,我们对该次意外伤害医药费的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取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 100%进行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意外伤害医药费保险金之前没有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针对该次意外伤害医药费的补偿,我们对该次意外伤害医药费的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费用按 80%进行给付。
同一意外事故的最高医药费给付,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本项责任适用“补偿性原则对保险责任的限制”的规定。
太平新至惠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伤残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伤残,我们根据“附表一: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附表一”)对伤残进行评定,确定伤残等级及给付比例,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应在治疗结束后(但最迟不超过事故发生后的第 180 日)进行伤残鉴定,我们根据伤残鉴定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我们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当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不同伤残项目,发生在同一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时,我们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较高,我们将在后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前次伤残程度较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低于“附表一”中的第十级伤残,我们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我们对本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最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我们累积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金额总数达到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我们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我们对本项及意外伤残保险金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最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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