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百万健康综合保障计划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华泰人寿
- 投保年龄: 28天至65岁
保障利益
华泰百万健康综合保障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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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实际医疗费用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自等待期后患疾病(及时续保者无等待期的限制),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在医院住院治疗,我们对其在住院期间已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符合被保险人所在地的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标准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取得的该次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后,按照100%给付该次住院医疗费用; 对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标准规定范围外的合理的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80%给付该次住院医疗费用。 在每一保险期间内,我们仅对被保险人累计住院180日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且累计给付额度不得超过“保险金额”表中相应的给付限额。 |
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实际医疗费用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自等待期后患疾病(及时续保者无等待期的限制),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在医院进行门诊肾透析、门诊恶性肿瘤电疗、化疗或放疗,我们对其已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符合被保险人所在地的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标准规定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取得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后,按照100%给付该次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对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标准规定范围外的合理的且必要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按照80%给付该次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在每一保险期间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累计给付额度不得超过“保险金额”表中相应的给付限额。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被保险人未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我们按照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保险责任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及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华泰百万健康综合保障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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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18周岁前)已交保险费,(18周岁后(含))保险金额 | ( 1)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前身故, 我们无息返还累计所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 2)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含)(此90天称为等待期) 内身故,我们无息返还累计所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 3)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处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后,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 1)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天(含)内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 我们将无息返还累计所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 2)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天后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条件的, 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
全面保障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天后被确诊因疾病或其他保险事故导致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且被保险人当时已年满6周岁, 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面保障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
重大疾病确诊医疗费用补偿金 | 实际医疗费用 |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天后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 并符合本合同约
定的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条件的, 我们就其确诊重大疾病前 90 天(含) 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付重大疾病确诊医疗费用补偿金。 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门、急诊期间发生的医生诊疗费、检查检验费、药费等多种费用。 本条约定的重大疾病确诊医疗费用补偿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载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