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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康健长青防癌疾病保险

共4项保障

  • Product_7 癌症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给付癌症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Product_7 轻症癌症保险金 1万元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轻症癌症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 Product_7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76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所交保险费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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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0 元/年 (1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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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新华人寿
  • 投保年龄: 50至70岁

保障利益

新华康健长青防癌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癌症保险金 10万元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给付癌症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轻症癌症保险金 1万元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轻症癌症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76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身故保险金 所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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