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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附加贝保障呼吸系统癌症疾病保险

共1项保障

  • Product_7 呼吸系统癌症保险金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自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保险条款约定的呼吸系统癌症,则我们按照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呼吸系统癌症保险金,主险合同和附加合同均终止。
    若被保险人自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附加合同约定的呼吸系统癌症的疾病,或经诊断患有本附加保险条款约定的呼吸系统癌症,主险合同和附加合同均终止,我们向您返还主险合同和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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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恒安标准

保障利益

恒安标准附加贝保障呼吸系统癌症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呼吸系统癌症保险金 保险金额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自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保险条款约定的呼吸系统癌症,则我们按照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呼吸系统癌症保险金,主险合同和附加合同均终止。
若被保险人自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附加合同约定的呼吸系统癌症的疾病,或经诊断患有本附加保险条款约定的呼吸系统癌症,主险合同和附加合同均终止,我们向您返还主险合同和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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