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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附加额外给付特定癌症疾病保险

共1项保障

  • Product_7 特定癌症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年(含第1个保单周年日)内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原发性肺癌、鼻癌、喉癌、气管癌及支气管癌中的任何一种癌症,我们无息返还累计所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年后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原发性肺癌、鼻癌、喉癌、气管癌及支气管癌中的任何一种癌症,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癌症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累计所交保险费:
    若在所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年交保险费*已经过并实际交纳了保险费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
    若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一次或多次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累计所交保费=最近一次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本附加合同的年交保险费*已经过并实际交纳了保费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
    若本附加合同约定附条件加费承保,上述累计所交保险费不包含本附加合同的加费部分,加费事项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暂无价格
  • 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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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华泰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28天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华泰附加额外给付特定癌症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特定癌症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年(含第1个保单周年日)内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原发性肺癌、鼻癌、喉癌、气管癌及支气管癌中的任何一种癌症,我们无息返还累计所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年后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原发性肺癌、鼻癌、喉癌、气管癌及支气管癌中的任何一种癌症,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癌症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累计所交保险费:
若在所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年交保险费*已经过并实际交纳了保险费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
若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一次或多次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累计所交保费=最近一次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本附加合同的年交保险费*已经过并实际交纳了保费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
若本附加合同约定附条件加费承保,上述累计所交保险费不包含本附加合同的加费部分,加费事项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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