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都会附加吉祥美满防癌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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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大都会人寿
保障利益
大都会附加吉祥美满防癌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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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癌症保险金 | 保险金额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第一个保险单年度(见释义)内(含保险单周年日)经专科医生(见释义)诊断被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癌症(见释义),我们将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的总和,本附加合同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后经专科医生诊断被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癌症,我们将按确诊之日的本附加合同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已交保险费*1.05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本公司将按照以下两项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总额的 105%;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
当年度保险金额 | 在第一个和第二个保险单年度(含保险单周年日)内,本附加合同的当年度保险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三个保险单年度起,各保险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等于上一个保险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加上5%的基本保险金额,但最高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 200%。 本附加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