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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附加额外给付轻症大病疾病保险(A款)

共1项保障

  • Product_7 轻症大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一、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保险条款第 6 条中“轻症大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轻症大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轻症大病额外给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 日内(含第 180 日),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大病的疾病,或经诊断患有本附加保险条款第 6 条中“轻症大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轻症大病,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返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您已交付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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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恒安标准
  •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一致

保障利益

恒安标准附加额外给付轻症大病疾病保险(A款)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轻症大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额
一、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保险条款第 6 条中“轻症大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轻症大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轻症大病额外给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 日内(含第 180 日),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大病的疾病,或经诊断患有本附加保险条款第 6 条中“轻症大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轻症大病,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返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您已交付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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