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附加女性特定疾病保险(B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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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恒安标准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恒安标准附加女性特定疾病保险(B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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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女性特定原位癌提前给付保险金 | 3万元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365日后(不含第365日),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保险条款第6条中“女性特定原位癌”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女性特定原位癌,我们按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30%给付女性特定原位癌提前给付保险金。附加合同的女性特定原位癌提前给付保险金仅给付一次,给付后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但我们承担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365日内(含第365日),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附加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原位癌的疾病,或经诊断患有本附加保险条款第6条中“女性特定原位癌”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女性特定原位癌,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返还附加合同终止时您已交付的附加合同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
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 10万元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365日后(不含第365日),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保险条款第6条中“女性特定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女性特定疾病,我们按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若我们已经产生女性特定原位癌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责任的,我们在给付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时将扣除女性特定原位癌提前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365日内(含第365日),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附加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疾病的疾病,或经诊断患有本附加保险条款第6条中“女性特定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女性特定疾病,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返还附加合同终止时您已交付的附加合同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