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栏已满,您可以删除一些产品再添加哦!
保险产品对比(1/3)关闭

利安附加利祥安康(B 款)多重给付疾病保险

共4项保障

  • 等待期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90日(这 90 日的时间段称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 105%给付保险金,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
    费。
  • Product_7 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五种疾病之一,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保险金,但下列情形除外:
    (1)该种疾病已经给付过疾病保险金的;
    (2)本次疾病初次确诊日期距离上次给付疾病保险金的疾病初次确诊日期未超过 365 天的。
    首次给付疾病保险金后,主险合同的所有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均减少为 0。
  • Product_7 疾病关爱金 基本保险金额*0.18 [详细条款]
    每次给付疾病保险金后,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8%给付相应的疾病关爱金。疾病关爱金分12个月等额给付,首期疾病关爱金与该次疾病保险金一并给付,以后于首期给付日期在每月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给付。若被保险人在领取疾病关爱金期间身故,我们给付一次性疾病关爱金(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 18%扣除该次疾病已给付的疾病关爱金后的余额),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 保险费豁免 [详细条款]
    自首次给付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疾病确诊之日起,我们将豁免以后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
暂无价格
  • 与主险一致

轻松3步,获得3家保险公司投保方案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利安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28天至45周岁

保障利益

利安附加利祥安康(B 款)多重给付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90日(这 90 日的时间段称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 105%给付保险金,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
费。
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五种疾病之一,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保险金,但下列情形除外:
(1)该种疾病已经给付过疾病保险金的;
(2)本次疾病初次确诊日期距离上次给付疾病保险金的疾病初次确诊日期未超过 365 天的。
首次给付疾病保险金后,主险合同的所有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均减少为 0。
疾病关爱金 基本保险金额*0.18
每次给付疾病保险金后,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8%给付相应的疾病关爱金。疾病关爱金分12个月等额给付,首期疾病关爱金与该次疾病保险金一并给付,以后于首期给付日期在每月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给付。若被保险人在领取疾病关爱金期间身故,我们给付一次性疾病关爱金(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 18%扣除该次疾病已给付的疾病关爱金后的余额),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保险费豁免
自首次给付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疾病确诊之日起,我们将豁免以后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
保险方案 产品咨询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测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