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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爱无忧防癌保险计划

共5项保障

农银爱无忧两全保险
  • Product_7 生存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1%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第三个保单周年日(见10.6),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给付1次生存金;自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第三个保单周年日后,若被保险人每满3个保单年度仍生存,我们将每3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给付1次生存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前的最后一个保单周年日。
  • Product_7 满期金 保险费的110%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将按您所支付的本主险合同的全部保险费的110%给付满期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10.7)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您所支付的本主险合同的全部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农银附加爱无忧防癌疾病保险
  • Product_7 癌症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年内,若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见10.3)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癌症(见10.4),且自确诊之日起30日后(不含第30日)仍生存,我们将无息返还本附加险合同已收取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年后,若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癌症,我们将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多种癌症的,癌症保险金的给付以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Product_7 轻症癌症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30% [详细条款]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年后,若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轻症癌症(见10.5),我们将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癌症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轻症癌症保险金一经给付,将按给付的金额相应降低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癌症保险金与轻症癌症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之和累计以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多种轻症癌症的,轻症癌症保险金的给付以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为限。
暂无价格
  • 20年、30年

轻松3步,获得3家保险公司投保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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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农银人寿
  • 投保年龄: 0周岁至50岁

保障利益

农银爱无忧防癌保险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生存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1%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第三个保单周年日(见10.6),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给付1次生存金;自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第三个保单周年日后,若被保险人每满3个保单年度仍生存,我们将每3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给付1次生存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前的最后一个保单周年日。
满期金 保险费的110%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将按您所支付的本主险合同的全部保险费的110%给付满期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10.7)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您所支付的本主险合同的全部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农银爱无忧防癌保险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癌症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年内,若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见10.3)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癌症(见10.4),且自确诊之日起30日后(不含第30日)仍生存,我们将无息返还本附加险合同已收取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年后,若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癌症,我们将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多种癌症的,癌症保险金的给付以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轻症癌症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30%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年后,若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轻症癌症(见10.5),我们将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癌症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轻症癌症保险金一经给付,将按给付的金额相应降低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癌症保险金与轻症癌症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之和累计以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多种轻症癌症的,轻症癌症保险金的给付以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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