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智富怡康健康保障计划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太平智富怡康健康保障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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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第二十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第二十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按标准体计算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不包括因次标体而额外增加的那部分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太平智富怡康两全保险》的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及满期生存保险金不可兼得,即我们只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 |
原位癌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0.1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九条所定义的原位癌,且未领取过本条第一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如果我们已给付本条第一项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我们不再承担给付此项原位癌保险金的责任。 |
重大疾病无忧康复金 | 基本保险金额*0.5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第二十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每年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无忧康复金,并连续给付5次。我们在给付本条第一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给付首笔重大疾病无忧康复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剩余次数的重大疾病无忧康复金将自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起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直至被保险人领取完重大疾病无忧康复金后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领取重大疾病无忧康复金期间身故的,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未领取的剩余重大疾病无忧康复金。 |
身故保险金 | 105% 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交费年期数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本附加合同第二十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以外的原因身故的,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太平智富怡康两全保险》的效力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保单年度数×105% 2.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后身故,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交费年期数×105% 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 本项保险责任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本附加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与上述第一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三项重大疾病无忧康复金以及主合同的满期生存保险金不可兼得,即我们只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 |
太平智富怡康健康保障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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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105%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交费年期数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太平附加智富怡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效力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105% 2.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后身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交费年期数×105% 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交费年期数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太平附加智富怡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效力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交费年期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