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栏已满,您可以删除一些产品再添加哦!
保险产品对比(1/3)关闭

光大永明附加富贵延年综合疾病保险

共3项保障

  • Product_7 医疗关爱金 基本保额的20%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大病的疾病时,或经诊断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大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同时终止。我们无息返还您累计为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已交保险费(复效情况下仅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您所补交的欠款及利息)。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经定点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大病,且确诊日在被保险人年满75 周岁之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若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75 周岁生日之前),我们将按照被保险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针对本轻症大病治疗所发生的实际医疗费用的50%向被保险人给付医疗关爱金,针对同一轻症大病累计给付的医疗关爱金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关爱保险金额为限。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中如有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等其他第三方已实际给付的,我们只对上述给付后的医疗费余额作为赔付的计算依据。给付医疗关爱金后,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继续有效。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额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疾病时,或经诊断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同时终止。我们无息返还您累计为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已交保险费(复效情况下仅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您所补交的欠款及利息)。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经定点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申请理赔时仍然生存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减少后的主合同保险金额等于原主合同保险金额减去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及续期保险费均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计算。
  • Product_7 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基本保额的1/120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初次确诊所患疾病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时,或因本附加合同中止期间所患疾病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同时终止。我们返还您累计为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已交的保险费(复效情况下仅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所交保险费及利息)。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经定点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的疾病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且初次达到长期护理状态时已年满六十周岁,我们将自确认被保险人符合领取长期护理保险金条件之日起(含该日),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每月向被保险人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累计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的年限为十年,共计一百二十次。
    若被保险人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条件时,我们豁免自被保险人达到长期护理状态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未来各期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在领取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期间内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在扣除已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后,一次性向身故受益人给付未领取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我们首次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后,发生高度残疾或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在扣除已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后,一次性向被保险人给付未领取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若我们开始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则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且本附加合同终止,但本项保险金给付责任将延续至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完毕时止;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减少后的主合同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原保险金额减去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及续期保险费均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计算。
    特别提示您:
    1. 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既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标准又符合轻症大病标准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
    2. 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既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标准又符合主合同约定的身体高度残疾程度的,我们仅承担保险金额较高的一项保险责任;
    3. 若被保险人在申领医疗关爱金之前,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申领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条件,但未及时向我们申请理赔的,我们将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长期护理保险金时,扣除已经赔付的医疗关爱金数额后进行给付,并无息向您退还自被保险人符合申领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长期护理保险金条件之日后,您为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支付的保险费与您应支付的保险费的差额;
    4. 若被保险人在申领医疗关爱金之前,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符合主合同约定的申领高度残疾保险金的条件,但未及时向我们申请理赔的,我们将在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时,扣除已经赔付的医疗关爱金数额后进行给付,并无息向您退还自被保险人符合申领高度残疾保险金条件之日后,您为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支付的保险费。
暂无价格
  • 终身

轻松3步,获得3家保险公司投保方案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光大永明

保障利益

光大永明附加富贵延年综合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医疗关爱金 基本保额的20%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大病的疾病时,或经诊断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大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同时终止。我们无息返还您累计为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已交保险费(复效情况下仅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您所补交的欠款及利息)。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经定点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大病,且确诊日在被保险人年满75 周岁之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若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75 周岁生日之前),我们将按照被保险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针对本轻症大病治疗所发生的实际医疗费用的50%向被保险人给付医疗关爱金,针对同一轻症大病累计给付的医疗关爱金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关爱保险金额为限。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中如有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等其他第三方已实际给付的,我们只对上述给付后的医疗费余额作为赔付的计算依据。给付医疗关爱金后,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额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疾病时,或经诊断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同时终止。我们无息返还您累计为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已交保险费(复效情况下仅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您所补交的欠款及利息)。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经定点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申请理赔时仍然生存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减少后的主合同保险金额等于原主合同保险金额减去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及续期保险费均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计算。
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基本保额的1/120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初次确诊所患疾病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时,或因本附加合同中止期间所患疾病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同时终止。我们返还您累计为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已交的保险费(复效情况下仅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所交保险费及利息)。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经定点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的疾病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且初次达到长期护理状态时已年满六十周岁,我们将自确认被保险人符合领取长期护理保险金条件之日起(含该日),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每月向被保险人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累计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的年限为十年,共计一百二十次。
若被保险人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条件时,我们豁免自被保险人达到长期护理状态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未来各期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在领取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期间内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在扣除已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后,一次性向身故受益人给付未领取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我们首次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后,发生高度残疾或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在扣除已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后,一次性向被保险人给付未领取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若我们开始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则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且本附加合同终止,但本项保险金给付责任将延续至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完毕时止;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减少后的主合同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原保险金额减去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及续期保险费均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计算。
特别提示您:
1. 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既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标准又符合轻症大病标准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
2. 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既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标准又符合主合同约定的身体高度残疾程度的,我们仅承担保险金额较高的一项保险责任;
3. 若被保险人在申领医疗关爱金之前,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申领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条件,但未及时向我们申请理赔的,我们将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长期护理保险金时,扣除已经赔付的医疗关爱金数额后进行给付,并无息向您退还自被保险人符合申领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长期护理保险金条件之日后,您为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支付的保险费与您应支付的保险费的差额;
4. 若被保险人在申领医疗关爱金之前,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符合主合同约定的申领高度残疾保险金的条件,但未及时向我们申请理赔的,我们将在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时,扣除已经赔付的医疗关爱金数额后进行给付,并无息向您退还自被保险人符合申领高度残疾保险金条件之日后,您为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支付的保险费。
保险方案 产品咨询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测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