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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关爱终生综合疾病保险

共5项保障

  • Product_7 轻症大病保险金 2万元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含本日)一百八十天内,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大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时,我们无息返还您累计为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复效情况下仅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所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含本日)一百八十天后,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大病中的一项或多项,并且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程度时,若被保险人在确诊日之前未申领重大疾病保险金,且确诊日在被保险人年满76 周岁之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若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76 周岁生日之前),我们按照以下情形给付轻症大病保险金:
    (一)首次轻症大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含本日)一百八十天后,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大病,并且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程度时,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向被保险人给付首次轻症大病保险金。
    (二)第二次轻症大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确诊符合首次轻症大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一周年后,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与我们给付首次轻症大病保险金疾病,所属组(依照轻症大病分组)不同组别中任意一种轻症大病,且所患疾病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程度时,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二次轻症大病保险金。
    (三)第三次轻症大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确诊符合第二次轻症大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一周年后,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与我们给付前两次轻症大病保险金疾病,所属组(依照轻症大病分组)不同组别中任意一种轻症大病,且确诊时所患疾病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程度时,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三次轻症大病保险金。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含本日)一百八十天内,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时,我们返还您累计为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复效情况下仅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所交保险费及利息),本合同终止。
    (一)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申请理赔时仍然生存的,我们按照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达到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条件时,我们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日起《光大永明关爱终生综合疾病保险》的未来各期保险费。自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
    若被保险人达到我们首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条件,且在未达到本合同第六条所列情况时,我们仅承担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确诊符合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一周年后,经初次确诊与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所属组(依照重大疾病分组)不同组别中任意一种重大疾病,且确诊日在被保险人年满76 周岁之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若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76 周岁生日之前),我们按照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额度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确诊符合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一周年后,经初次确诊与我们给付前两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所属组(依照重大疾病分组)不同组别中任意一种重大疾病,且确诊日在被保险人年满76周岁之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若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76 周岁生日之前),我们按照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额度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Product_7 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69040元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含本日)一百八十天内,因初次确诊所患疾病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确需长期护理状态时,或因本合同中止期间所患疾病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时,我们返还您累计为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复效情况下仅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所交保险费及利息),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1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的疾病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且初次达到长期护理状态时已年满六十周岁,我们将自确认被保险人符合领取长期护理保险金条件之日起(含该日),每个月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本合同保险金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向被保险人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累计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十年,共计一百二十次。
    若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条件时,我们豁免自被保险人达到长期护理状态之日起《光大永明关爱终生综合疾病保险》的未来各期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在领取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期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在扣除已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后,一次性向身故受益人给付未领取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我们首次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后发生高度残疾或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在扣除已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后,一次性向被保险人给付未领取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若我们开始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且本合同终止,但本项保险金给付责任将延续至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完毕时止。
  • Product_7 高度残疾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导致高度残疾,且申请理赔时仍然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含本日)一百八十天内,因疾病导致高度残疾,我们无息返还您累计为本合同交纳的保险费(复效情况下仅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所交保险费及利息),本合同终止。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含本日)一百八十天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您累计为本合同交纳的保险费(复效情况下仅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所交保险费及利息),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的身故时间以死亡证明文件上载明的身故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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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04 元/年 (1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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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光大永明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光大永明关爱终生综合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轻症大病保险金 2万元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含本日)一百八十天内,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大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时,我们无息返还您累计为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复效情况下仅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所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含本日)一百八十天后,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大病中的一项或多项,并且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程度时,若被保险人在确诊日之前未申领重大疾病保险金,且确诊日在被保险人年满76 周岁之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若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76 周岁生日之前),我们按照以下情形给付轻症大病保险金:
(一)首次轻症大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含本日)一百八十天后,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大病,并且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程度时,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向被保险人给付首次轻症大病保险金。
(二)第二次轻症大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确诊符合首次轻症大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一周年后,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与我们给付首次轻症大病保险金疾病,所属组(依照轻症大病分组)不同组别中任意一种轻症大病,且所患疾病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程度时,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二次轻症大病保险金。
(三)第三次轻症大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确诊符合第二次轻症大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一周年后,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与我们给付前两次轻症大病保险金疾病,所属组(依照轻症大病分组)不同组别中任意一种轻症大病,且确诊时所患疾病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程度时,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三次轻症大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万元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含本日)一百八十天内,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时,我们返还您累计为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复效情况下仅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所交保险费及利息),本合同终止。
(一)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申请理赔时仍然生存的,我们按照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达到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条件时,我们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日起《光大永明关爱终生综合疾病保险》的未来各期保险费。自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
若被保险人达到我们首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条件,且在未达到本合同第六条所列情况时,我们仅承担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确诊符合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一周年后,经初次确诊与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所属组(依照重大疾病分组)不同组别中任意一种重大疾病,且确诊日在被保险人年满76 周岁之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若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76 周岁生日之前),我们按照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额度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确诊符合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一周年后,经初次确诊与我们给付前两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所属组(依照重大疾病分组)不同组别中任意一种重大疾病,且确诊日在被保险人年满76周岁之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若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76 周岁生日之前),我们按照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额度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69040元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含本日)一百八十天内,因初次确诊所患疾病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确需长期护理状态时,或因本合同中止期间所患疾病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时,我们返还您累计为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复效情况下仅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所交保险费及利息),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1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的疾病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且初次达到长期护理状态时已年满六十周岁,我们将自确认被保险人符合领取长期护理保险金条件之日起(含该日),每个月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本合同保险金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向被保险人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累计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十年,共计一百二十次。
若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条件时,我们豁免自被保险人达到长期护理状态之日起《光大永明关爱终生综合疾病保险》的未来各期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在领取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期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在扣除已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后,一次性向身故受益人给付未领取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我们首次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后发生高度残疾或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在扣除已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后,一次性向被保险人给付未领取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若我们开始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且本合同终止,但本项保险金给付责任将延续至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完毕时止。
高度残疾保险金 10万元 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导致高度残疾,且申请理赔时仍然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含本日)一百八十天内,因疾病导致高度残疾,我们无息返还您累计为本合同交纳的保险费(复效情况下仅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所交保险费及利息),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10万元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含本日)一百八十天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您累计为本合同交纳的保险费(复效情况下仅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所交保险费及利息),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的身故时间以死亡证明文件上载明的身故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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