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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附加长期妊娠期疾病与新生儿疾病保险

共1项保障

  • Product_7 妊娠期疾病和初生婴儿先天性疾病利益给付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所述的额外利益给付事故,本公司将依照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额外利益,此项保障仅提供一次,一经给付,本项利益给付即终止。
    一、妊娠期疾病是指在本附加合同签发一年后或在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日之起一年后,被保险人因 怀孕而导致的下列疾病之一:
    1、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2、宫外孕;
    3、水囊状胎块;
    4、产后严重抑郁;
    5、胎死腹中。
    二、初生婴儿先天性疾病是指在本附加合同签发一年后或在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被保险人的初生婴儿患有下列疾病之一:
    1、唐氏综合征;
    2、脊柱裂及脑脊膜突出;
    3、法洛氏四联症;
    4、食道闭锁及食道气管瘘;
    5、脑积水;
    6、初生期内夭折。  
暂无价格
  • 至10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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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宏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20天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中宏附加长期妊娠期疾病与新生儿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妊娠期疾病和初生婴儿先天性疾病利益给付 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所述的额外利益给付事故,本公司将依照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额外利益,此项保障仅提供一次,一经给付,本项利益给付即终止。
一、妊娠期疾病是指在本附加合同签发一年后或在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日之起一年后,被保险人因 怀孕而导致的下列疾病之一:
1、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2、宫外孕;
3、水囊状胎块;
4、产后严重抑郁;
5、胎死腹中。
二、初生婴儿先天性疾病是指在本附加合同签发一年后或在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被保险人的初生婴儿患有下列疾病之一:
1、唐氏综合征;
2、脊柱裂及脑脊膜突出;
3、法洛氏四联症;
4、食道闭锁及食道气管瘘;
5、脑积水;
6、初生期内夭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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