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附加金玉安康长期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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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公司: 中宏人寿
保障利益
中宏附加金玉安康长期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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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利益给付 | 保险金额、现金价值、所缴保费的最大者 |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签发九十天后或在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天后因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而首次就医,且重大疾病之确诊是医生在被保险人仍然存活之时作出,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利益,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利益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 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2、 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合并后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3、 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对于被保险人在年满四周岁之前发生的重大疾病,其重大疾病利益给付将按以下比例计算: 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时年龄 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比例 不满一周岁 20% 满一周岁但不足二周岁 40% 满二周岁但不足三周岁 60% 满三周岁但不足四周岁 80% |
意外全残利益给付 | 保险金额、现金价值、所缴保费的最大者 |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以内,因该意外伤害蒙受《意外残疾项目表》上所列的意外残疾项目之一,本公司将给付意外全残利益,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 意外全残利益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2、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合并后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3、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对于被保险人在年满四周岁之前发生的意外全残,其意外全残利益给付将按以下比例计算: 被保险人意外全残时年龄 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比例 不满一周岁 20% 满一周岁但不足二周岁 40% 满二周岁但不足三周岁 60% 满三周岁但不足四周岁 80% 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利益与意外全残利益不重复给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