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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附加长保健康Ⅱ甲款长期疾病保险

共3项保障

  • Product_7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且重大疾病的确诊是医生在被保险人仍然存活时作出,本公司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应缴日起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各期应缴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本公司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附加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
  • Product_7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金额的110% [详细条款]
    在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周年后,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且自确诊之日起存活 30 天或以上的,本公司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1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Product_7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金额的120% [详细条款]
    在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周年后,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二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且自确诊之日起存活 30 天或以上的,本公司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暂无价格
  • 至8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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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宏人寿

保障利益

中宏附加长保健康Ⅱ甲款长期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且重大疾病的确诊是医生在被保险人仍然存活时作出,本公司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应缴日起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各期应缴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本公司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附加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金额的110%
在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周年后,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且自确诊之日起存活 30 天或以上的,本公司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1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金额的120%
在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周年后,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二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且自确诊之日起存活 30 天或以上的,本公司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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