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守护人生女性特定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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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阳光人寿
保障利益
阳光人寿守护人生女性特定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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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等待期 |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含 90 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疾病,本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本合同特别条款2.3.3或2.3.4约定的任一项可选保险项目,本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相应可选保险项目的保险费,相应可选保险项目的保险责任终止。 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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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特定疾病给付 | 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发生女性特定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所指的女性特定疾病是指: (1)原发性妇科癌:指原发于女性乳腺、子宫、子宫颈、卵巢、输卵管、阴道和外阴的恶性肿瘤,但不包括原位癌和转移癌。 (2)系统性红斑狼疮。 |
女性原位癌给付特别条款 | 保险金额的20% | 本女性原位癌给付特别条款是在已投保女性特定疾病给付项目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项目,若本项目未在本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则本特别条款不产生效力。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女性原位癌。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载的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女性原位癌保险金,本保险责任终止。 |
女性特定手术给付特别条款(可选) | 保险金额的5% | 本女性特定手术给付特别条款是在已投保女性特定疾病给付项目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项目,若本项目未在本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则本特别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首次接受本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手术(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载的本合同保险金额的5%给付女性特定手术保险金,本保险责任终止。 本特别条款所称的女性特定手术是指: (1)意外面部整形术; (2)子宫全切手术; (3)全乳房切除手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