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栏已满,您可以删除一些产品再添加哦!
保险产品对比(1/3)关闭

中意附加至尊康逸行女性疾病保险

共6项保障

  • Product_7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我们第 7 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提前给付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变更为提前给付前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去提前给付金额后的余额。主合同的保险费自提前给付保险金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将按被保险人投保年龄的费率及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支付。若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零,则主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若我们已按主合同支付了主合同身故保险金或全残提前给付保险金,则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自动终止。
  • Product_7 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20% [详细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 8 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且被确诊时未满 70 周岁,并自确诊之日起 30 天后仍生存,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且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 万元。
    如果被保险人所患的恶性肿瘤被首次确诊时已符合第 8.1 款所约定的保障范围及定义的恶性肿瘤,我们将按照 2.4.1 款进行赔付,本项保险金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 Product_7 自主生活能力丧失护理辅助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20% [详细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10.4)中的三
    项或三项以上,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时未满70周岁,并自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且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 意外面部整形手术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与10万元的较小者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首次接受意外面部整形手术(见第 9 条)治疗,且接受手术时未满 70 周岁,我们将按其已支出的实际手术费(10.5)向被保险人额外给付本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且最高金额不超过下列两项中的最小值:
    1)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
    2) 人民币 10 万元。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包括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补偿,我们将不再对已
    经获得补偿的部分进行赔付。
  • Product_7 女性特定手术医疗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20% [详细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接受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每种女性特定手术(见第 9 条),且接受手术时未满 70 周岁,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且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 万元。
  • 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若主合同开始豁免保险费,则豁免保险费也包括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豁免保险费期间,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但本附加合同保险计
    划不得变更。
暂无价格
  • 至99岁

轻松3步,获得3家保险公司投保方案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意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45周岁

保障利益

中意附加至尊康逸行女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我们第 7 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提前给付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变更为提前给付前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去提前给付金额后的余额。主合同的保险费自提前给付保险金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将按被保险人投保年龄的费率及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支付。若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零,则主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若我们已按主合同支付了主合同身故保险金或全残提前给付保险金,则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自动终止。
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20%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 8 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且被确诊时未满 70 周岁,并自确诊之日起 30 天后仍生存,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且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 万元。
如果被保险人所患的恶性肿瘤被首次确诊时已符合第 8.1 款所约定的保障范围及定义的恶性肿瘤,我们将按照 2.4.1 款进行赔付,本项保险金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自主生活能力丧失护理辅助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20%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10.4)中的三
项或三项以上,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时未满70周岁,并自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且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意外面部整形手术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与10万元的较小者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首次接受意外面部整形手术(见第 9 条)治疗,且接受手术时未满 70 周岁,我们将按其已支出的实际手术费(10.5)向被保险人额外给付本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且最高金额不超过下列两项中的最小值:
1)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
2) 人民币 10 万元。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包括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补偿,我们将不再对已
经获得补偿的部分进行赔付。
女性特定手术医疗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20%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接受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每种女性特定手术(见第 9 条),且接受手术时未满 70 周岁,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且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 万元。
豁免保险费
若主合同开始豁免保险费,则豁免保险费也包括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豁免保险费期间,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但本附加合同保险计
划不得变更。
保险方案 产品咨询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测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