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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附加至尊康逸行疾病保险

共4项保障

  • Product_7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我们第 7 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照以下方式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未满 1 周岁,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提前给付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已满 1 周岁但未满 2 周岁,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0%提前给付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年满 2 周岁,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提前给付保险金。
    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变更为提前给付前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去提前给付金额后的余额。主合同的保险费自提前给付保险金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将按被保险人投保年龄的费率及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支付。若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零,则主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若我们已按主合同支付了主合同身故保险金或全残提前给付保险金,则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自动终止。
  • Product_7 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20% [详细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 8 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且被确诊时未满 70 周岁,并自确诊之日起 30 天后仍生存,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且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 万元。
    如果被保险人所患的恶性肿瘤被首次确诊时已符合第7.1款所约定的保障范围及定义的恶性肿瘤,我们将按照2.4.1款进行赔付,本项保
    险金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 Product_7 自主生活能力丧失护理辅助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20% [详细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9.3)中的三
    项或三项以上,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时未满 70 周岁,并自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之日起 30 天后仍生存,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
    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且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 万元。
  • 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若主合同开始豁免保险费,则豁免保险费也包括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豁免保险费期间,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但本附加合同保险计
    划不得变更。
暂无价格
  • 至99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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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意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日至45周岁

保障利益

中意附加至尊康逸行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我们第 7 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照以下方式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未满 1 周岁,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提前给付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已满 1 周岁但未满 2 周岁,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0%提前给付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年满 2 周岁,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提前给付保险金。
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变更为提前给付前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去提前给付金额后的余额。主合同的保险费自提前给付保险金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将按被保险人投保年龄的费率及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支付。若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零,则主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若我们已按主合同支付了主合同身故保险金或全残提前给付保险金,则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自动终止。
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20%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 8 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且被确诊时未满 70 周岁,并自确诊之日起 30 天后仍生存,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且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 万元。
如果被保险人所患的恶性肿瘤被首次确诊时已符合第7.1款所约定的保障范围及定义的恶性肿瘤,我们将按照2.4.1款进行赔付,本项保
险金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自主生活能力丧失护理辅助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20%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9.3)中的三
项或三项以上,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时未满 70 周岁,并自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之日起 30 天后仍生存,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
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且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 万元。
豁免保险费
若主合同开始豁免保险费,则豁免保险费也包括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豁免保险费期间,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但本附加合同保险计
划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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