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优年定期防癌疾病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合众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合众优年定期防癌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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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癌症轻症确诊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于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见释义6.6)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癌症轻症(见释义6.7),我们将按本主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癌症轻症确诊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癌症轻症,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轻症确诊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癌症确诊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 | 被保险人于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癌症,我们将按下列二者之和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10%; 2.本主合同已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癌症,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 倍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癌症手术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于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6.8)实际实施手术(见释义6.9)治疗的,我们对被保险人实际实施的每一次手术,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手术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内癌症手术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保险期间内癌症手术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二次为限。 |
癌症放、化疗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 | 被保险人于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实际实施放、化疗(见释义6.10)治疗的,我们对被保险人实际实施的放、化疗治疗,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癌症放、化疗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内癌症放、化疗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保险期间内癌症放、化疗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十次为限。 |
肝脏移植术保险金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 | 被保险人于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肝癌或白血病且因肝癌或白血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实际实施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见释义 6.11)的,我们对被保险人实际实施的每一次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肝脏移植术保险金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肝脏移植术保险金和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二次为限。 对于同一次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在给付本项保险责任的同时不再给付癌症手术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已交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 被保险人于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未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癌症或癌症轻症且身故的,我们按本主合同已交的保险费与身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身故的,我们按本主合同已交的保险费与身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
癌症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于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癌症,自被保险人确诊为癌症的首个保险费应交日起,我们豁免本主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主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费豁免后,我们不再接受您解除合同的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