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幸福安康防癌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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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太平幸福安康防癌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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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恶性肿瘤保险金 | 所交保险费 | 1.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前发病,恶性肿瘤保险金 = 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发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 (2)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后发病,恶性肿瘤保险金 = 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交费年期数。 上述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或趸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本合同标准体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发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的10% | 1.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同时本项责任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2.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项责任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特定疾病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的时点是在恶性肿瘤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之后的,则我们仅给付本条第一项恶性肿瘤保险金,我们不再承担给付此项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
身故保险金 | 所交保险费 |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 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前身故,身故保险金 = 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 2. 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后身故,身故保险金 = 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交费年期数。 上述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或趸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本合同标准体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 我们只给付本合同保险责任中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