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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e康终身防癌疾病保险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癌症保险金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两年)内经医院(见 9.5)初次确诊(见 9.6)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癌症(见 9.7),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的 102%向癌症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癌症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两年)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癌症,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癌症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癌症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癌症之后身故,我们仅承担向癌症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癌症保险金的责任,而不再承担给付本合同所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如果癌症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癌症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向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给付。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保险费数额的102%或现金价值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
    (1)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的 102%;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9.8)。
    对于本合同项下的癌症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的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合同终止。
暂无价格
  • 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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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日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泰康e康终身防癌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癌症保险金 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两年)内经医院(见 9.5)初次确诊(见 9.6)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癌症(见 9.7),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的 102%向癌症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癌症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两年)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癌症,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癌症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癌症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癌症之后身故,我们仅承担向癌症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癌症保险金的责任,而不再承担给付本合同所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如果癌症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癌症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向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给付。
身故保险金 保险费数额的102%或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
(1)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的 102%;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9.8)。
对于本合同项下的癌症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的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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