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e康妇婴疾病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 投保年龄: 20周岁至40周岁
保障利益
泰康e康妇婴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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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第一被保险人妊娠疾病保险金 | 保险金额 | 投保人首次为第一被保险人投保本合同或者非连续投保本合同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 30 日内,第一被保险人经医院(见 9.3)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妊娠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第一被保险人妊娠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一被保险人妊娠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这 30 日称为保险责任等待期。
投保人连续为同一第一被保险人投保本合同的续保合同无等待期。
在等待期后,第一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妊娠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第一被保险人妊娠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一被保险人妊娠疾病保险金。
本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合同所定义的妊娠疾病载明于本合同“7.妊娠疾病定义”。 |
第一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 | 保险金额 | 第一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第一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一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 |
第二被保险人先天性畸形保险金 | 保险金额 | 第二被保险人自被分娩之日起 30 日后仍生存,且在保险期间内经医院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先天性畸形(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第二被保险人先天性畸形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二被保险人先天性畸形保险金。
无论第二被保险人人数之多少,我们按实际患先天性畸形人数给付本项保险金。
本合同所定义的先天性畸形载明于本合同“8.先天性畸形定义”。 |
第二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 | 保险金额的10% | 第二被保险人为活产新生儿且在保险期间内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10%向第二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二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
无论第二被保险人人数之多少,我们按实际身故人数给付本项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