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乐鸿防癌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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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保障利益
泰康附加乐鸿防癌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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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癌症保险金 | 10万元 |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癌症,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癌症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癌症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癌症,我们按保险金额向癌症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癌症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癌症之后身故,我们仅承担向癌症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癌症保险金的责任,而不再承担给付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如果癌症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癌症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向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给付。 |
轻症癌症保险金 | 2万元 |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癌症,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轻症癌症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癌症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癌症,并且在医院接受了相应的治疗,我们按保险金额的 20%向轻症癌症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癌症保险金,本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
身故保险金 | 保险费或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 (1) 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2)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9.9)。 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癌症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的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主合同项下有借款或者其他未还款项,则我们在给付癌症保险金、轻症癌症保险金或者身故保险金时必须依主合同“未还款项”的有关规定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癌症保险金、轻症癌症保险金或者身故保险金中扣除主合同项下的所有欠款及应付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