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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附加无忧宝防癌疾病保险

共5项保障

  • Product_7 癌症关爱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 年内,若被保 险人在我们指定的医院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无论一种或 多种,下同),且未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您根据主险合同及 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癌症关爱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 加险合同终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 年后,若被保 险人在我们指定的医院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关爱保险金。 癌症关爱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 Product_7 癌症住院津贴 基本保险金额×2‰×实际住院天数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 年后,若被保 险人在我们指定的医院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并因该癌症 在指定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癌症住院津贴:
    癌症住院津贴=基本保险金额×2‰×实际住院天数。
    单次住院给付天数累计以 180 天为限;该项责任的总给付累计以 1200 天为限。
  • Product_7 癌症手术津贴 基本保险金额的30%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 年后,若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的医院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并因该癌症在指定医院接受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手术,我们对实际实施的每一次手 术,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癌症手术津贴。
    每一保单年度内,癌症手术津贴给付累计以 2 次为限。
  • Product_7 癌症放、化疗津贴 基本保险金额的20%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 年后,若被保 险人在我们指定的医院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并因该癌症 在指定医院接受放、化疗,我们对实际实施的放、化疗治疗,按基本保险金额 的 20%给付癌症放、化疗津贴。 每一保单年度内,癌症放、化疗津贴给付以 1 次为限;该项责任的总给付累计 以 10 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保险期间 届满后仍在继续癌症治疗行为的,我们继续承担前述癌症住院津贴、癌症手术 津贴以及癌症放、化疗津贴的给付责任,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 180 天。
  • Product_7 癌症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50%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 年后,若被保 险人在我们指定的医院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并因该癌症 导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癌症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 止。
暂无价格
  • 至7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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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洋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90日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太平洋附加无忧宝防癌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癌症关爱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 年内,若被保 险人在我们指定的医院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无论一种或 多种,下同),且未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您根据主险合同及 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癌症关爱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 加险合同终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 年后,若被保 险人在我们指定的医院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关爱保险金。 癌症关爱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癌症住院津贴 基本保险金额×2‰×实际住院天数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 年后,若被保 险人在我们指定的医院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并因该癌症 在指定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癌症住院津贴:
癌症住院津贴=基本保险金额×2‰×实际住院天数。
单次住院给付天数累计以 180 天为限;该项责任的总给付累计以 1200 天为限。
癌症手术津贴 基本保险金额的30%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 年后,若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的医院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并因该癌症在指定医院接受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手术,我们对实际实施的每一次手 术,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癌症手术津贴。
每一保单年度内,癌症手术津贴给付累计以 2 次为限。
癌症放、化疗津贴 基本保险金额的20%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 年后,若被保 险人在我们指定的医院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并因该癌症 在指定医院接受放、化疗,我们对实际实施的放、化疗治疗,按基本保险金额 的 20%给付癌症放、化疗津贴。 每一保单年度内,癌症放、化疗津贴给付以 1 次为限;该项责任的总给付累计 以 10 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保险期间 届满后仍在继续癌症治疗行为的,我们继续承担前述癌症住院津贴、癌症手术 津贴以及癌症放、化疗津贴的给付责任,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 180 天。
癌症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50%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 年后,若被保 险人在我们指定的医院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并因该癌症 导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癌症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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