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附加惠安康疾病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洋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90天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太平洋附加惠安康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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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轻症关爱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的20% |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条款“7.疾病定义”约定的“非危
及生命的恶性病变”,我们按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
额给付轻症关爱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条款“7.疾病定义”约定的“非危 及生命的恶性病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关爱保险金。 对于同一器官的同一种“非危及生命的恶性病变”,轻症关爱保险金给付 以一次为限。 |
癌症关爱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条款“7.疾病定义”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按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癌症关爱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条款“7.疾病定义”约定的“恶性 肿瘤”,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关爱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已发生轻症关爱保险金给付,我们在给付癌症关爱保险金时,将扣除 已给付的轻症关爱保险金金额。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对被保险人所负给付“轻症关爱保险金”和“癌症 关爱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我们一次或累计 给付的“轻症关爱保险金”和“癌症关爱保险金”总额达到保险单所载 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保险费或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
加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