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精英团体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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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洋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64周岁
保障利益
太平洋精英团体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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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长期失能收入损失保险责任 | 月保障工资*失能收入替代比例 |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并以该疾病或意外伤害为直
接原因导致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持续经过等待期(具体由投保人与本公
司约定并载明于本合同中),本公司自等待期届满时起按月给付失能收入损失
保险金,每月的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数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月保障工资×失能收入替代比例(具体比例由投保人
与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若被保险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本公司因此而给付过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 后,被保险人部分恢复劳动能力并从事较低收入的工作,本公司将按如下公 式计算调整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每月给付的数额: 调整后每月给付的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 = (月保障工资 −当前工作月收入 )/ 月保障工资*原每月给付的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 但是,若被保险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以先发生者为准),在该最先发生的 情形发生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被保险人完全恢复劳动能力;(2)被保险人身故; (3)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本合同中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 被保险人部分或完全恢复劳动能力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如此前本公司向其受益人给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的被保险人完全恢复劳动 能力,且在此后紧邻的 26 周内因同一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再次完全丧失劳动能 力,即使被保险人再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发生在保险期间届满后,本公司仍 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受益人因此而申请相应保险金时,不受等待期 限制。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并以该疾病或意外伤害为直 接原因导致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即使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状态未持续经 过等待期,只要其因同一原因在与两个等待期等长的时间段内断续完全丧失 劳动能力且各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持续时间累计达到一个等待期,本公司 也将自被保险人满足前述条件后开始按本合同约定给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金,此时,计算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数额的计算公式中“月保障工资”以其 最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保险单所记载的月保障工资为准。 若在本公司给付保险金之后,被保险人定居于保单签发地所在国和国籍国之 外的国家,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最多继续给付 24 个月。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最多支付 24 个月。若被保险人在 24 个月后仍继续在医疗机构进行精神疾病住院治疗,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可以继续给付至被保险人出院时止。 如被保险人因丧失劳动能力而获得以下来源的收入,本公司将从其失能收入 损失保险金中扣除: (1)其他保险公司支付的失能保险金; (2)政府、社会保障金或工伤保险金; (3)其他依法获得的赔偿金。 |
永久完全失能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并以该疾病或意外伤害为直
接原因导致永久且不可逆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本公司将在被保险人满足以
下所有条件后一次性给付永久完全失能保险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发生在退休之前;
(2)被保险人在退休之前已经至少6个月持续处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状态。
上述永久完全失能保险金的具体给付数额根据保险单上载明的永久完全失能
保险金额及下表所列的标准确定: 被保险人满足永久完全失能保险金给付条件时的年龄 保险金 60周岁及以前 100%的永久完全失能保险金额 61周岁 80%的永久完全失能保险金额 62周岁 60%的永久完全失能保险金额 63周岁 40%的永久完全失能保险金额 64周岁 20%的永久完全失能保险金额 65周岁及以后 0 给付永久完全失能保险金后,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