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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全佑一生(乐成长版)疾病保险

共7项保障

  • Product_7 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2万元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岁(释义一)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 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以前),且于等待期(释义二)后首次发病(释义三),并被 专科医生(释义四)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释义五),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百分之二十)。
  • Product_7 儿童特定疾病保险金 2万元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二十二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 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二十二岁生日以前),且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儿童特定疾 病(释义六),则本公司将给付儿童特定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特定疾病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百分之二十)。
    对于以下第三项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第四项全残保险金、第五项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第六项疾病终末期 阶段保险金及第七项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且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 下列约定为准。若本公司已给付下列第三项至第七项保险金中的一项,则本公司将不再给付第一项及第二项的保险 金。
  • Product_7 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释义七) ,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Product_7 全残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释义八),则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 人全残发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833.33元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 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六十岁生日或以后),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 生活活动(释义九)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该状态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的,则本公司将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予被保险人,长期护理保险金于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日(释义十)每月给付一次,连续给付十年,共计一百二 十次。每次给付的金额等于该状态认定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
    若被保险人在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全残,或被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或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 ,则尚未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在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身故, 则尚未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若开始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则本合同终止,但本项保险金给付责任将延续至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完全给 付时止。
  • Product_7 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释义十一)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疾病 终末期阶段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被认定达到该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按下列 情况计算。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年满十八岁,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按年付方式换算的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之和;(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十八岁,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上述按年付方式换算的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之和,将根据最近一次变更 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确定,但其重新确定的金额仅限用于身故保险金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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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友邦保险
  • 投保年龄: 7天至17周岁

保障利益

友邦全佑一生(乐成长版)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2万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岁(释义一)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 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以前),且于等待期(释义二)后首次发病(释义三),并被 专科医生(释义四)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释义五),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百分之二十)。
儿童特定疾病保险金 2万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二十二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 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二十二岁生日以前),且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儿童特定疾 病(释义六),则本公司将给付儿童特定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特定疾病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百分之二十)。
对于以下第三项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第四项全残保险金、第五项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第六项疾病终末期 阶段保险金及第七项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且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 下列约定为准。若本公司已给付下列第三项至第七项保险金中的一项,则本公司将不再给付第一项及第二项的保险 金。
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10万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释义七) ,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全残保险金 10万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释义八),则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 人全残发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833.33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 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六十岁生日或以后),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 生活活动(释义九)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该状态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的,则本公司将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予被保险人,长期护理保险金于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日(释义十)每月给付一次,连续给付十年,共计一百二 十次。每次给付的金额等于该状态认定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
若被保险人在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全残,或被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或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 ,则尚未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在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身故, 则尚未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若开始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则本合同终止,但本项保险金给付责任将延续至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完全给 付时止。
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 10万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释义十一)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疾病 终末期阶段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被认定达到该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身故保险金 10万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按下列 情况计算。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年满十八岁,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按年付方式换算的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之和;(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十八岁,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上述按年付方式换算的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之和,将根据最近一次变更 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确定,但其重新确定的金额仅限用于身故保险金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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