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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阳光保 V 防癌疾病保险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癌症康复保险金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释义一)后首次发病(释义二),并被专科医生(释义三)首次确 诊患有恶性肿瘤(释义四),且于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的,本公司将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 额等于被保险人首次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上述恶性肿瘤,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 付癌症康复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癌症康复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 癌症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恶性肿瘤,则自被保险人被 确诊患恶性肿瘤后的下一保险单周年日开始,投保人所应支付的主合同的保险费将被豁免并被视为已支付。本附加 合同自本公司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后终止效力,但本项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将延续至主合同终止或付费期满时 止。
暂无价格
  • 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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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友邦保险
  • 投保年龄: 出生30天至50周岁

保障利益

友邦附加阳光保 V 防癌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癌症康复保险金 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释义一)后首次发病(释义二),并被专科医生(释义三)首次确 诊患有恶性肿瘤(释义四),且于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的,本公司将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 额等于被保险人首次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上述恶性肿瘤,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 付癌症康复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癌症康复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癌症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恶性肿瘤,则自被保险人被 确诊患恶性肿瘤后的下一保险单周年日开始,投保人所应支付的主合同的保险费将被豁免并被视为已支付。本附加 合同自本公司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后终止效力,但本项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将延续至主合同终止或付费期满时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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