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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乐惠疾病保险

共1项保障

  • Product_7 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释义一)后首次发病(释义二),且被专科医生(释义 三)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十四种疾病(释义四)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 于该疾病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且本公司仅对《友邦附加重大疾病保险》项下的首次诊断金和本附加合 同项下的疾病保险金中的一项予以承担给付责任,并以较先发生者予以给付,较先发生时日以重大疾病确诊时日或 疾病确诊时日为准;同时,本公司仅对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和满期给付,以及本附加合同项下的疾病保险金中 的一项予以承担给付责任,并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身故时日、满期时日或疾病确诊时日为准。 本公司给付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友邦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及主合同均终止。
暂无价格
  • 至88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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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友邦保险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友邦附加乐惠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释义一)后首次发病(释义二),且被专科医生(释义 三)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十四种疾病(释义四)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 于该疾病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且本公司仅对《友邦附加重大疾病保险》项下的首次诊断金和本附加合 同项下的疾病保险金中的一项予以承担给付责任,并以较先发生者予以给付,较先发生时日以重大疾病确诊时日或 疾病确诊时日为准;同时,本公司仅对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和满期给付,以及本附加合同项下的疾病保险金中 的一项予以承担给付责任,并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身故时日、满期时日或疾病确诊时日为准。 本公司给付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友邦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及主合同均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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