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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两全其美重疾养老保障计划

共6项保障

华夏两全其美两全保险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公司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 Product_7 全残保险金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全残,我公司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 Product_7 满期保险金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我公司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华夏附加两全其美重大疾病保险
  • Product_7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因意外事故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不受九十日的限制),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向您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事故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所附主合同继续有效,同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所附主合同的保险金额按照我公司给付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所附主合同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按照等额减少后的保险金额确定。
  • Product_7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若同一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算起满三百六十五天后初次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事故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公司将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豁免本附加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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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78 元/年 (10年交)
  • 10 万
  • 至88周岁
  • 保费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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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华夏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90天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华夏两全其美重疾养老保障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公司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全残,我公司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我公司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华夏两全其美重疾养老保障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因意外事故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不受九十日的限制),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向您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事故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所附主合同继续有效,同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所附主合同的保险金额按照我公司给付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所附主合同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按照等额减少后的保险金额确定。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金额 若同一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算起满三百六十五天后初次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事故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公司将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豁免本附加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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