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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全面 投保简便 友邦康悦重大疾病保险计划

共5项保障

友邦康悦两全保险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保单年度数/付费年限×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单年度数与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付费年限数中的较小者×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 满期金 付费年限×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满期金 = 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付费年限数×本合同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友邦附加康悦重大疾病保险
  • Product_7 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15%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释义一)后首次发病(释义二),并被专科医生(释义三)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释义四)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第一类重大疾病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5%(百分之十五)。
    本附加合同的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 Product_7 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严重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深度昏迷、严重脑损伤和严重III度烧伤等八种第二类重大疾病(释义五),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第二类重大疾病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上述八种第二类重大疾病,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除上述八种以外的第二类重大疾病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第二类重大疾病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先被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且可以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附加合同将不再给付任何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则自被保险人被确诊患第二类重大疾病后的下一保险单周年日开始,投保人所应支付的主合同的保险费将被豁免并被视为已支付。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终止效力,但本项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将延续至主合同终止或付费期满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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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友邦保险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50周岁

保障利益

友邦康悦重大疾病保险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保单年度数/付费年限×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单年度数与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付费年限数中的较小者×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满期金 付费年限×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满期金 = 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付费年限数×本合同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友邦康悦重大疾病保险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15%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释义一)后首次发病(释义二),并被专科医生(释义三)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释义四)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第一类重大疾病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5%(百分之十五)。
本附加合同的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严重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深度昏迷、严重脑损伤和严重III度烧伤等八种第二类重大疾病(释义五),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第二类重大疾病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上述八种第二类重大疾病,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除上述八种以外的第二类重大疾病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第二类重大疾病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先被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且可以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附加合同将不再给付任何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则自被保险人被确诊患第二类重大疾病后的下一保险单周年日开始,投保人所应支付的主合同的保险费将被豁免并被视为已支付。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终止效力,但本项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将延续至主合同终止或付费期满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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