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女性特有高发疾病设计 太平洋阳光丽人保障计划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洋人寿
- 投保年龄: 20周岁至45周岁的女性
保障利益
太平洋阳光丽人保障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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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或全残保障 | 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按已缴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自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 本条所述的疾病,是指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外的其他疾病。本条所述的已缴保险费,是指投保人根据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约定已缴纳的保险费(不计利息)。 |
生存给付 | 所交保费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已缴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阳光丽人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终止。 |
太平洋阳光丽人保障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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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疾病康复保险金 | 保险金额 | (1)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内首次出现症状或被确诊初次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终止,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疾病康复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后首次出现症状并被确诊初次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终止,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疾病康复保险金。
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是指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