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保障 规避风险 新华卓越人生A款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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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新华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45周岁
保障利益
新华卓越人生A款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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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度失能保险金 | 保险金额(按比例给付)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患疾病,由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详见释义)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失能(详见释义),本公司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失能之日起按本合同保险金额对应的重度失能保险金标准(详见附表一:《重度失能保险金标准表》)按月给付重度失能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重度失能状态消失(详见释义)。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患疾病,由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失能,本公司返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
一般失能保险金 | 10%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患疾病,由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一般失能(详见释义),本公司按下述二者中较大者给付一般失能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1)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一般失能之日所在保单年度(详见释义)在附表中对应的贷款余额(详见附表二:《贷款余额表》)×一般失能程度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 (2)10% × 本合同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多次本合同所指的一般失能,则本公司累计支付的一般失能保险金最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患疾病,由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一般失能,本公司返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
身体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患疾病,由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身体全残之日所在保单年度在附表二中对应的贷款余额扣除累计已支付的重度失能保险金及一般失能保险金后给付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患疾病,由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身体全残,本公司返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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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生存保险金 | 所交保费 |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本公司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不包括已豁免部分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
保险费豁免 |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第2.3.1款规定的重度失能,本公司免收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失能之日起至重度失能状态消失期间您应交的整年度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患疾病,由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身体全残,如同时满足本合同规定的重度失能,则被保险人只能从本合同第2.3.1款重度失能保险金与第2.3.3款身体全残保险金中选择一项申请理赔,本公司仅对被保险人在上述两项保险金中选择的一项承担给付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