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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照护有约长期护理保险

共4项保障

  • 失能保险金 [详细条款]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
    待期后因疾病,初次达到本合同所约定的 基本失能
    2 2 或者 高度失能
    3 3 中任意一种,且
    该状态自确诊之日起 120 日 观察期
    4 4 内不间断持续的,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不同状
    态,自观察期结束后首日起,按下表失能状态对应的金额给付失能保险金。首次给
    付日后的 每月对应日
    5 5 为失能保险金给付日,我们在每月的该日给付余下各期失能
    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 失能 状态中止
    6 6 、身故、合同达到最高给付上限或者保险期
    间届满(以较早者为准)。
    首次给付失能保险金时,我们一并给付观察期内对应的失能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领取失能保险金期间内,经诊断需要调整其失能状态,且该状态自确诊
    之日起 120 日观察期内不间断持续的,我们将自观察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失能保险金
    给付日,按调整后的失能状态给付失能保险金。
    失能保险金最高给付上限为 180 个月。
  • 严重认知障碍特别保险金 [详细条款]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
    待期后因疾病,初次达到本合同所约定的 严重认知障碍
    7 7 ,且该状态自确诊之日起
    120 日观察期内不间断持续的,我们除给付前款约定的失能保险金之外,将自观察
    期结束后的首个失能保险金给付日起,于每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额外给
    付严重认知障碍特别保险金,直至 严重认知障碍 状态中止
    8 8 、身故、失能保险金达
    到最高给付上限或者保险期间届满(以较早者为准)。
    首次给付严重认知障碍特别保险金时,我们一并给付观察期内对应的严重认知障碍
    特别保险金。
  • 生存保险金 [详细条款]
     
  • 身故保险金 [详细条款]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身故,
    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前(含交费期间届满日),
    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
    3 3 。
    若被保险人身故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基
    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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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 投保年龄: 40-70

保障利益

泰康照护有约长期护理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失能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
待期后因疾病,初次达到本合同所约定的 基本失能
2 2 或者 高度失能
3 3 中任意一种,且
该状态自确诊之日起 120 日 观察期
4 4 内不间断持续的,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不同状
态,自观察期结束后首日起,按下表失能状态对应的金额给付失能保险金。首次给
付日后的 每月对应日
5 5 为失能保险金给付日,我们在每月的该日给付余下各期失能
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 失能 状态中止
6 6 、身故、合同达到最高给付上限或者保险期
间届满(以较早者为准)。
首次给付失能保险金时,我们一并给付观察期内对应的失能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领取失能保险金期间内,经诊断需要调整其失能状态,且该状态自确诊
之日起 120 日观察期内不间断持续的,我们将自观察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失能保险金
给付日,按调整后的失能状态给付失能保险金。
失能保险金最高给付上限为 180 个月。
严重认知障碍特别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
待期后因疾病,初次达到本合同所约定的 严重认知障碍
7 7 ,且该状态自确诊之日起
120 日观察期内不间断持续的,我们除给付前款约定的失能保险金之外,将自观察
期结束后的首个失能保险金给付日起,于每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额外给
付严重认知障碍特别保险金,直至 严重认知障碍 状态中止
8 8 、身故、失能保险金达
到最高给付上限或者保险期间届满(以较早者为准)。
首次给付严重认知障碍特别保险金时,我们一并给付观察期内对应的严重认知障碍
特别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身故,
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前(含交费期间届满日),
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
3 3 。
若被保险人身故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基
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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