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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健康附加健康天使个人护理保险

共2项保障

  • 护理保险金 [详细条款]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 意外伤害
    7.1 原因,或自保险合
    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
    险人 丧失日常生活能力
    7.2 且持续至 观察期
    7.3 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 6 周岁
    7.4 的,则须持续
    至被保险人年满 6 周岁之日),在观察期结束后,若本附加险合同仍有效,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护
    理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
    因,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在观察期结束的次日,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
    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 健康维护保险金 [详细条款]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生存且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同时本附
    加险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按已交纳的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金额的 105%给付健康维护保险
    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暂无价格
  • 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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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人保健康
  • 投保年龄: 0-55

保障利益

人保健康附加健康天使个人护理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护理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 意外伤害
7.1 原因,或自保险合
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
险人 丧失日常生活能力
7.2 且持续至 观察期
7.3 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 6 周岁
7.4 的,则须持续
至被保险人年满 6 周岁之日),在观察期结束后,若本附加险合同仍有效,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护
理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
因,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在观察期结束的次日,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
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健康维护保险金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生存且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同时本附
加险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按已交纳的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金额的 105%给付健康维护保险
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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