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长护保特定伤残护理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平安人寿
- 投保年龄: 0至65岁
保障利益
平安长护保特定伤残护理保险 | ||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伤残保险金 | 等待期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主险合同附表所列“伤残”,丧失日常生活能力需要护理的,若该伤残为身体功能伤残,在观察期结束后,经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诊断确定符合主险合同附表所列伤残标准,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的10倍给付伤残保险金,并免予收取自观察期结束后保险期间内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长护保终身寿险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若该伤残为身体结构伤残,无观察期,经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诊断确定符合主险合同附表所列伤残标准,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伤残保险金,并免予收取自伤残确定后保险期间内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长护保终身寿险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伤残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保险公司给付伤残保险金后,本伤残保险金责任终止。 | |
长期护理保险金 | 等待期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主险合同附表所列“伤残”,丧失日常生活能力需要护理的,若该伤残为身体功能伤残,在观察期结束后,经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诊断确定符合主险合同附表所列伤残标准,保险公司按月以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若该伤残为身体结构伤残,无观察期,经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诊断确定符合主险合同附表所列伤残标准,保险公司按月以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 首次长期护理保险金与伤残保险金一起给付,首次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满一个月后,保险公司于主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的对应日按月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长期护理保险金最高给付期限为360个月。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长期护理保险金责任终止: (1)伤残恢复; (2)达到最高给付期限; (3)身故。 | |
保险费豁免 | 等待期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主险合同附表所列“伤残”,丧失日常生活能力需要护理的,若该伤残为身体功能伤残,在观察期结束后,经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诊断确定符合主险合同附表所列伤残标准,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的10倍给付伤残保险金,并免予收取自观察期结束后保险期间内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长护保终身寿险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若该伤残为身体结构伤残,无观察期,经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诊断确定符合主险合同附表所列伤残标准,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伤残保险金,并免予收取自伤残确定后保险期间内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长护保终身寿险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伤残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保险公司给付伤残保险金后,本伤残保险金责任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