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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健康附加关爱健康防癌个人护理保险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护理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6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6周岁之日),在观察期结束后,若本附加险合同仍有效,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护理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在观察期结束的次日,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 Product_7 老年关爱保险金 已交保费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8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且未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和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同时本附加险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按已交纳的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老年关爱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暂无价格
  • 与主险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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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人保健康
  • 投保年龄: 28天至60岁

保障利益

人保健康附加关爱健康防癌个人护理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护理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6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6周岁之日),在观察期结束后,若本附加险合同仍有效,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护理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在观察期结束的次日,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老年关爱保险金 已交保费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8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且未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和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同时本附加险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按已交纳的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老年关爱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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