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健康百万安行个人综合保障计划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人保健康
- 投保年龄: 18至55岁
保障利益
人保健康百万安行个人综合保障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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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一般意外全残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2 |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或 全残的,本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一般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
人保健康百万安行个人综合保障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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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10 |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水陆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20 |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时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10 |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前(含),驾驶或乘坐私家车、不以商业运营为目的而租赁的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时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自驾车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后,驾驶或乘坐私家车、不以商业运营为目的而租赁的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时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自驾车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人保健康百万安行个人综合保障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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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护理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0.3 |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 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所交保险费*105%与现金价值的较大值 |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导致被保险 人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的105%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
健康维护保险金 | 所交保险费*1.25 | 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的125%给付健康维护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导致丧失日常生活 能力或身故的,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上述保险金中的保险费、现金价值是指本合同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百万安行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现金价值之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