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赢悦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 投保年龄: 0-62
保障利益
泰康赢悦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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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保费豁免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自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后,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即被豁免合同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或者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则自确诊日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前述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被豁免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9.重大疾病定义”。 身故豁免保险费 自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后,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即被豁免合同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或者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则自被豁免合同投保人身故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前述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被豁免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 因投保人身故需要变更被豁免合同投保人的,我们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本附加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被豁免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对于被豁免合同为万能保险合同或者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的:我们只豁免其期交保险费,不予豁免其追加保险费;若被豁免合同存在缓交保险费的,我们不予豁免上述重大疾病确诊日前或者身故前被豁免合同缓交的各期保险费,对于上述重大疾病确诊日或者身故日后所豁免的各期保险费,我们按照被豁免合同关于保险费交纳的有关约定,按顺序依次补交被豁免合同缓交的各期保险费。 |
泰康赢悦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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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复利增值 | 我们于本合同生效日设立保单账户,用于记录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单账户价值随着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保单账户利息及持续奖金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保障成本的收取、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而减少。在每一保单年度,我们将向您提供一份保单年度报告,告知您保单账户价值的具体状况。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每月结算一次。保单账户结算日为每月1日。我们每月根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自每月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公布。 我们在每月结算日零时结算保单账户利息。保单账户价值根据本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按我们本月公布的结算利率进行累积。如果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在本合同终止日结算保单账户价值。保单账户价值根据本合同在终止日所在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进行累积。 最低保证利率指保单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本合同保单账户的最低保证利率为2.5%,每个保单年度的实际结算利率不会低于最低保证利率。我们将在每个保单年度期满日后的首个结算日零时,根据最低保证利率计算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我们将保单账户价值调升至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 |
泰康赢悦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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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特别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第 6 个、第 7 个 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 |
生存保险金 | 自本合同第 8 个保单年度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70 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前,以及自被保险人年满 75 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105 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 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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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保险金 | 自被保险人年满 70 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74 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每年按已交纳的保险费总额的 2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 益人给付祝寿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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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 被保险人身故时点 身故保险金金额 年满 74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前 已交纳的保险费总额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年满 74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后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