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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乐鑫2018年金保险(分红型)

共4项保障

  • 特别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第 6 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特别保险金的金额为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 年交保险费(见 10.6)乘以特别保险金给付比例。“特别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取值如下:
    交费期间 趸交 3 年交 5 年交 10 年交及以上特别保险金给付比例 10% 30% 50% 100%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第 7 个保单年度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105 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的金额为:
    (1) 自本合同第 7 个保单年度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59 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生存保险金的金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
    (2) 自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105 周岁后首个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生存保险金的金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
  • 生存保险金 [详细条款]
    自本合同第 7 个保单年度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105 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的金额为:
    (1) 自本合同第 7 个保单年度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59 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生存保险金的金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
    (2) 自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105 周岁后首个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生存保险金的金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
  • 祝寿保险金 [详细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不满 18 周岁,则自被保险人年满 66 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75 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计息)的 1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祝寿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已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生日),则自被保险人年满 80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89 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计息)的 1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祝寿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
    (1) 被保险人身故时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总额(不计息)扣除我们累计已给付的祝寿保险金(不计息);
    (2)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见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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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000元
  • 至105岁
  • 保费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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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 投保年龄: 0至59岁

保障利益

泰康乐鑫2018年金保险(分红型)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第 6 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特别保险金的金额为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 年交保险费(见 10.6)乘以特别保险金给付比例。“特别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取值如下:
交费期间 趸交 3 年交 5 年交 10 年交及以上特别保险金给付比例 10% 30% 50% 100%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第 7 个保单年度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105 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的金额为:
(1) 自本合同第 7 个保单年度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59 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生存保险金的金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
(2) 自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105 周岁后首个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生存保险金的金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第 7 个保单年度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105 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的金额为:
(1) 自本合同第 7 个保单年度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59 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生存保险金的金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
(2) 自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105 周岁后首个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生存保险金的金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
祝寿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不满 18 周岁,则自被保险人年满 66 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75 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计息)的 1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祝寿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已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生日),则自被保险人年满 80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89 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计息)的 1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祝寿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
(1) 被保险人身故时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总额(不计息)扣除我们累计已给付的祝寿保险金(不计息);
(2)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见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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