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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财富智赢年金保险(分红型,少儿版)

共6项保障

阳光人寿财富智赢年金保险(分红型,少儿版)
  • 特别生存年金 [详细条款]
    本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五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照该保单周年日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20%给付一次特别生存年金。“累计已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 生存年金 [详细条款]
    本合同生效满六个保单年度后,自第六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每一保单年度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生存年金。
  • 祝寿金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60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00%给付一次祝寿保险金。
  • 关爱金 [详细条款]
    若本合同生效满六个保单年度后,自第六个保单周年日(含)起,投保人于被保险人年满 25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遭受 意外伤害(见 11.7)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或 全残(见 11.8),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自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25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每个保单年度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关爱保险金。
    (1)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含)但未满 75 周岁;
    (2) 投保人未变更。
  • 身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在其年满 60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前身故,我们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见 11.6)。
  • 分红金 [详细条款]
    我们提供累积生息的红利领取方式,即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
    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领取保单红利、办理减额交清或本合同效力终止时
    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选择变更为抵交保险费的红利领取方式,即红利用
    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
    交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
    生息方式。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若选择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
    们审核同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暂无价格
  • 至10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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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阳光人寿
  • 投保年龄: 0-17

保障利益

阳光人寿财富智赢年金保险(分红型,少儿版)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特别生存年金 本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五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照该保单周年日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20%给付一次特别生存年金。“累计已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生存年金 本合同生效满六个保单年度后,自第六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每一保单年度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生存年金。
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60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00%给付一次祝寿保险金。
关爱金
若本合同生效满六个保单年度后,自第六个保单周年日(含)起,投保人于被保险人年满 25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遭受 意外伤害(见 11.7)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或 全残(见 11.8),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自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25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每个保单年度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关爱保险金。
(1)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含)但未满 75 周岁;
(2) 投保人未变更。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其年满 60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前身故,我们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见 11.6)。
分红金
我们提供累积生息的红利领取方式,即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
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领取保单红利、办理减额交清或本合同效力终止时
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选择变更为抵交保险费的红利领取方式,即红利用
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
交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
生息方式。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若选择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
们审核同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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