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幸福世鑫保险产品计划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 投保年龄: 0-60
保障利益
泰康幸福世鑫保险产品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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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复利增值 | 我们于本合同生效日设立保单账户,用于记录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单账户价值随着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保单账户利 息及持续奖金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保障成本的收取、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 领取而减少。 在每一保单年度,我们将向您提供一份保单年度报告,告知您保单账户价值的具 体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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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传承随心愿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每月结算一次。保单账户结算日为每月 1 日。 | |
身价保障年年涨 | 我们对本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保障成本。保障成本按月收取,在本合同生效 日及每月的月生效对应日从保单账户中扣除。 本合同在每个保单月度的保障成本(以下简称“月度保障成本”)根据被保险人的 性别、年龄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月度保障成本费率在附表《泰康鑫账户(卓越 版)终身寿险(万能型)月度保障成本费率表》上载明。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内,我们不收取保障成本。自可选基本保险金额增加 之日起 180 日内,我们不收取该增加部分对应的保障成本。 自被保险人年满 75 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月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我们不收取 必选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障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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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奖金 | 自第7个保单年度起,我们将向您发放持续奖金。第7个保单年度的持续奖金金额为第2个保单年度初转入保险费的1%,第8个保单年度的持续奖金金额为第3个保单年度初转入保险费的1%,后续年度依此类推。持续奖金直接计入您的保单账户,不以现金形式发放。 |
泰康幸福世鑫保险产品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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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生存保险金 | 自本合同第 6 保单年度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105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65 周岁后(含 65 周岁生日)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保证给付生存保险金至被保险人年满 90 周岁前(不含 90 周岁生日)的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如果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在该期间内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总额,其数额为: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至被保险人年满 90 周岁前(不含 90 周岁生日)的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期间,我们应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之和(不计息),本合同终止。 前述保证给付期是指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后(含 65 周岁生日)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至被保险人年满 90 周岁前(不含 90 周岁生日)的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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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红利 |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每一保单年度,如果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根据分红保 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向您进行红利分配。如果有红利分配,我们将在保 单红利派发日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规定确定向您分配的红利金额。 保单红利派发日为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 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每一保单年度,我们将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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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65 周岁后(含 65 周岁生日)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65 周岁后(含 65 周岁生日)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及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零,本合同终止。 |
泰康幸福世鑫保险产品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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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豁免保险费 | 豁免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