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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悦盈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共7项保障

  • 特别生存保险金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的第五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 生存保险金 [详细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28天至53周岁,自本主合同生效第六个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 养老年金 [详细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28天至53周岁,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80岁保单周年日止(含),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养老年金;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54周岁至70周岁,自本主合同生效第六个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保单周年日止(含),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养老年金。
  • 祝寿金 [详细条款]
    自被保险人在年满81周岁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85周岁保单周年日止(含),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已交保险费的20%给付祝寿金.。
  • 长寿金 [详细条款]
    自被保险人在年满86周岁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保单周年日止(含),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长寿金.。
  • 额外关爱金 [详细条款]
    投保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含)因疾病发生身故、全残(见释义7.4),我们将不承担给付被保险人关爱保险金责任。
    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若投保人于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发生全残、身故,本主合同生效已满5年的,自投保人全残、身故之日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被保险人年满3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止,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被保险人关爱保险金;本主合同生效未满5年的,自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含)开始,直至被保险人年满3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止,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被保险人关爱保险金。
    每个保单周年日给付的被保险人关爱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为限。
  • 身故保险金 [详细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81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自年满81周岁保单周年日(含)起至年满85周岁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身故,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已交保险费减去已经领取的祝寿金给付身故保险金;
    给付身故保险金后,本主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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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578 元/年 (10年交)
  • 100000元
  • 至105岁
  • 保费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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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合众人寿
  • 投保年龄: 0至70岁

保障利益

合众悦盈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特别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的第五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28天至53周岁,自本主合同生效第六个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养老年金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28天至53周岁,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80岁保单周年日止(含),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养老年金;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54周岁至70周岁,自本主合同生效第六个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保单周年日止(含),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养老年金。
祝寿金 自被保险人在年满81周岁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85周岁保单周年日止(含),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已交保险费的20%给付祝寿金.。
长寿金 自被保险人在年满86周岁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保单周年日止(含),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长寿金.。
额外关爱金
投保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含)因疾病发生身故、全残(见释义7.4),我们将不承担给付被保险人关爱保险金责任。
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若投保人于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发生全残、身故,本主合同生效已满5年的,自投保人全残、身故之日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被保险人年满3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止,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被保险人关爱保险金;本主合同生效未满5年的,自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含)开始,直至被保险人年满3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止,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被保险人关爱保险金。
每个保单周年日给付的被保险人关爱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为限。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81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自年满81周岁保单周年日(含)起至年满85周岁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身故,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已交保险费减去已经领取的祝寿金给付身故保险金;
给付身故保险金后,本主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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